(一)条件:
1.年满60周岁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本街道户籍农村夫妻;
2.年满60周岁,未育且未收养子女的本街道户籍农村夫妻;
3.渔民、城镇居民符合独生子女家庭条件无退休金的人员。
(二)材料: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结婚证、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丧偶证明、收养证明、土地承包经营证书或农村居民认定证明;渔民还需提交捕捞证或养殖证;城镇居民无退休金人员还需提供无退休金证明。
(三)办理地点:申领人户籍地社区(村)。
(四)奖励金额:每人每月80元,直至奖励对象亡故为止。
公示时间:
村(居):年8月25日——9月3日
申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一)本街道户籍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子女的夫妻,符合以下条件:
1.女方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子女在年1月1日以后出生;
4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5.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三级以上(含三级)。
(二)材料: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公安机关开具的死亡证明。
(三)办理地点:申领人户籍地社区(村)。
(四)扶助金额: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特别扶助对象扶助金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元、元,自年起,年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特别扶助对象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元、元,直到特别扶助对象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公示时间:
村(居):年8月25日——9月3日
申领计划生育公益金(一)条件:本街道户籍、当年未婚独生子女或其父母发生意外伤亡、重病的计划生育家庭,其他有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由区公益金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
(二)材料: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医院病历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公安机关开具的死亡证明或家庭特殊困难证明。
(三)办理地点:申领人户籍地社区(村)。
公益金救助标准
(一)当年未婚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一次性救助0元;
(二)当年未婚独生子女严重伤残(三级残疾以上)的家庭,一次性救助元;当年未婚独生子女父母严重伤残(三级残疾以上)的家庭,一次性救助元;
(三)当年未婚独生子女:父母有一方死亡,一次性救助元;父母双亡的一次性救助0元;
(四)当年未婚独生子女患有严重疾病的,一次性救助元;当年未婚独生子女父母患有严重疾病的家庭,一次性救助元;
(五)其他特殊困难计划生育家庭,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给予救助。
本办法所指严重疾病包括严重心脏病、恶性肿瘤、白血病、重症精神病、尿毒症、重度烧伤、瘫痪、重大器官移植、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慢性重症肝炎、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强直性脊柱炎、重症类风湿性关节炎、耐多药肺结核、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肝豆状核变性等重大疾病。
公示时间
村(居):年9月1日——9月7日
提示
注:请符合条件的对象于8月22日前,将材料提交至户籍地所在村(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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