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构建和谐社会,根据《马鞍山市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马政36号),我市于年启动实施了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作为省民生工程,现已在我市形成了多层次的城乡一体化基本医疗保障体系。
一、参保对象和参保时间
本市市辖区城乡居民都应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为集中办理参保登记和费用缴纳期限,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应在此期限内办理参保登记,并一次性缴清下一年度的个人参保费用。参保登记期结束后的新生儿,可在出生后补办参保登记手续,并足额缴纳当年度参保费用。逾期未办理参保登记和缴纳个人参保费用的,一律不予补办。
二、参保缴费标准
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做好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皖人社发〔〕27号)规定,年度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如下:
参保对象
年缴费标准(元/人)
普通人员
低保、重症残疾
五保、孤老、孤儿
本市全日制在校大、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在园幼儿
20
免费
18周岁以下城镇非在校居民(年元月1日以后出生的居民)
30
免费
18周岁以上城镇非从业居民
60
免费
农村居民
免费
属于用人单位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其缴纳的参保费用,有条件的单位可给予适当补助。其在本市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每四年可折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一年。
三、参保手续
符合参保条件的参保居民,须在参保期限内凭本人有效证件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村委会或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在校学生和幼儿园幼儿到所在学校或幼儿园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新参保人员需携带本人户口簿、身份证、1张1寸近期免冠白底照片等证件材料,续保人员需携带本人社会保障卡(医保卡)、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材料。
参保登记期结束后新出生婴儿自出生之日起60日内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村委会或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补办参保缴费手续,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在出生60日后至1年内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的,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逾期不予补办。已入户口的新生儿需携带户口簿等证件材料,未入户口的新生儿需携带出生医学证明及父母本市的户口簿等证件材料。新生儿可不提供照片。
其中,城乡低保对象、重症残疾人员、五保、孤老和孤儿须凭本市低保证、残疾证与残联部门出具的重症残疾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五保、孤老和孤儿认定证明,可享受相关参保优惠政策。
四、社会保障卡的领取
新参保居民到参保地点领取社会保障卡,也可到市人社局社保服务大厅现场办理,社会保障卡工本费为18元。续保人员持有的本市社会保障卡或医保卡可继续沿用,无须办理新卡。
五、享受待遇
在参保期限内办妥参保缴费手续的城乡居民,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生育保险有关待遇,待遇标准如下:
注:1、参保人员在三、二、医院住院,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在三、二、医院首次住院支付、、元起付费用,第二次住院的起付费用分别下降元,第三次及以上住院不再支付起付费用。
2、基金每年支付限额为:学生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每年15万元,其他居民每年10万元;凡连续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每连续缴费一年,续保当年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在上年最高支付限额基础上递增5千元,累计递增限额为5万元,即连续续保满10年后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学生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每年20万元,其他居民每年15万元。间断缴费后重新参保的,其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按新参保人员执行。
3、门诊规定病种共有33种。具体如下: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组织器官移植手术后使用抗排斥及免疫抑制剂治疗;肿瘤巩固治疗期;肿瘤门诊随访期;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冠心病(心绞痛、心肌梗死);慢性肾功能衰竭(氮质血症期);心力衰竭[三级以上心功能(含三级)];Ⅱ期以上(含Ⅱ期)高血压病;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病;脑血管意外(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精神病维持治疗期;肾病综合症;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硬化症;慢性阻塞性肺病;炎性肠病;活动性肺结核;多发性肌炎、皮肌炎;白塞氏病;干燥综合症;原发性骨髓纤维化;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血友病;癫痫;强直性脊柱炎;自身免疫性肝炎。
4、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组织器官移植手术后使用抗排斥及免疫抑制剂治疗等3个规定病种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为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系统性红斑狼疮、肾病综合症、慢性型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硬化病、肿瘤巩固治疗期、多发性肌炎/皮肌炎、白塞氏病、干燥综合症、原发性骨髓纤维化、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等11个规定病种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为每年元,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精神病维持治疗期、自身免疫性肝炎等4个规定病种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为每年元,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Ⅱ期以上(含Ⅱ期)高血压病2个规定病种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为每年0元,其余13个规定病种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为每年元。参保人员患多个规定病种的,每增加1个病种,统筹基金支付限额每年增加元。参保人员在规定病种定点药店购药时,统筹基金按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对应支付比例执行。
5、在校学生意外伤害门诊中因小动物致伤使用的狂犬疫苗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6、参保居民在市人社部门确定公布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普通门诊统筹医疗机构就医可以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非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居民个人自理。高校大学生普通门诊待遇按各高校规定执行。
7、转外住院或异地急诊住院需审批后方可报销医疗费用。
8、参保居民怀孕后应及时到市医保中心办理生育登记审核手续,对于不符合临床手术指征的剖宫产,发生的生育基本医疗费用个人先承担20%,剩余部分资金再按规定比例支付。
9、将大病补充保险起付标准由现行元调整为0元。今后每年适度调高起付标准,在3—5年内达到省确定的起付线标准。大病补充保险各费用段支付比例调整为:0.4—1万元(含下限、不含上限,下同)补助比例为30%,1—2万元补助40%、2—3万元补助50%、3—4万元补助55%、4—5万元补助60%、5—6万元补助65%、6—7万元补助70%、7—8万元补助75%、8万元以上补助80%,上不封顶。大病补充保险补助范围中部分付费诊疗项目(包括药品、血液制品)应由个人先支付的费用全部纳入补助范围暂调整为50%纳入补助范围、异地就医个人先支付10%的费用纳入补助范围暂调整为5%纳入补助范围。今后每年微调,逐步与全省大病补充保险补助范围接轨。
六、医院和药店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实行定点管理,就医定点范围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参保人员患病,必须携带社会保障卡或医保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刷卡结算费用,按规定享受保险待遇,未刷卡结算费用自理。
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政府民生工程,是防止和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客观要求;是深化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发展方向;是保障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希望符合参保条件人员积极参保,主动申报缴费。如果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比作一棵大树,您的参与将为这颗大树增添一片希望的绿叶,也将为您与您的家庭增添一份安心。最后,衷心祝愿您全家身体健康!
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 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七年八月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一、什么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普惠制、福利性的社会保障事业;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补充,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将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行实施。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坚持“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坚持政府主导与城乡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
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哪些好处?
答:1、保障年老后的基本生活,实现老有所养;2、减轻子女赡养负担;3、增加家庭经济收入;4、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需具备什么条件?
答:本市市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五、目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每年缴费多少?
答:个人缴费标准设为每年元、元、元、元、元、元、元、元、元、0元、元、元、0元13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六、政府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是多少?
答:政府对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的参保人每月发放基础养老金元;对劳动年龄段参保人给予缴费补贴(补缴中断年度保险费,不予缴费补贴),其中:省财政每人每年补贴20元,区、乡镇财政按照个人缴费额的25%补贴,最高补贴金额元。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双女父母参保缴费,每人每年另给予50元缴费补贴。
七、政府对缴费困难人员给予哪些优惠政策?
答:对重度(二级以上)残疾人、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的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人员,区政府按照元档次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同时享受各级政府缴费补贴,所选档次超出元部分,由个人承担。
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五保户等缴费困难人员,选择按元及以上标准缴费的,政府承担元,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同时享受各级政府缴费补贴。
八、个人账户是什么?
答:市社保经办机构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一个缴费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除政策规定外,不允许提前支取。个人账户每年结息一次,从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九、参保人员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答:参保人年满60周岁及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1.年7月1日《马鞍山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马政〔〕73号)实施时,年满60周岁及以上、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目前仍未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用缴费,自年2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2.年7月1日《马鞍山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马政〔〕73号)实施时,参保人距领取待遇年龄不足15年,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3.年7月1日《马鞍山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马政〔〕73号)实施时,参保人距领取待遇年龄超过15年,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十、养老金待遇如何计算?
答:参保缴费人员按年缴费后,符合上述条件的,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支付终身。
月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
十一、选择不同档次连续缴费15年,到龄时能领取多少养老金?
答:我们对当前的13个缴费标准进行了测算,参保人选择任一缴费标准按年缴费15年,个人累计缴费及月养老金如下表:
备注:1、月养老金包括元基础养老金,未考虑今后待遇调整因素
2、个人账户积累额包括个人缴费、各级政府补贴和利息,不包括特殊群体补贴
3、利息按2.25﹪年利率测算
4、上述预测供参考
十二、养老保险待遇到哪里领取?
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人手一折(卡),领取人到指定的金融机构服务网点直接领取。
十三、养老保险待遇标准以后还会增长吗?
答:还会增长。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
十四、我现在还不到60岁,如果不缴费,到60岁时可以领取养老金吗?
答:不能领取养老金。年7月1日《马鞍山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马政〔〕73号)实施时,未满60周岁的应为参保缴费人员。其中46岁-59岁的参保缴费人员,必须按年缴费,若不按年缴费,到达领取年龄(60周岁)时,将不能领取养老保险待遇;16-45岁的人员,也须按年缴费,累计缴费达到15年,到达领取年龄(60岁)时就能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如果不缴费,将不能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十五、缴费时间长有什么好处?
答:政府鼓励参保人员按时足额连续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满15年后,每增加一年缴费,其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5%,最多增加50%。
十六、一个人可以交多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吗?
答:不可以。这是一项政府公共福利性的社会保险,一个人只可缴纳、享受一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十七、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后,还可以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吗?
答: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在同一缴费时间内,不应同时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十八、领取养老金人员为什么每年要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
答:为确保养老保险基金不受损失,防止骗领养老金问题发生,已领取养老金人员每年要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未在规定的时间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的人员,经办机构将于次月暂停支付其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待遇人员补办资格认证手续后,相关待遇将会补发。对多领、冒领的养老金由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回,如不退还,依法提起诉讼,追究法律责任。
十九、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养老金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二十、参保人死亡是否有丧葬补助费?
答:有。领取养老待遇人员死亡,发给丧葬金元,以及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困难补助金,一次性困难补助金标准为死亡人员生前8个月养老金,无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不发给一次性困难补助金。
参保缴费人员死亡的,一次性支付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标准为基础养老金8个月的金额。
二十一、何处办理参保登记、信息变更、待遇领取、丧葬补助手续,需携带哪些资料?
答:参保人、参保死亡人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携带本人户口簿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或社区办理,由村(社区)专管员初审后上报。
其中办理信息变更的,还需提供变更信息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待遇领取的,还需携带《待遇领取通知表》(由村(社区)专管员预先发到参保人手中);办理丧葬补助手续的,还需提供参保存折(卡)、火化证明、医学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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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小凡
监制:常亮
这些小马人都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