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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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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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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医保险统筹基金采取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的方式筹集。鼓励集体、单位或其它社会经济组织对个人缴费给予扶持或资助。完善筹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国家要求、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状况、医疗消费需求等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一、筹资及缴费时间

年城乡居民年人均筹资标准为元/人,其中各级财政补助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元/人,省级财政补助元/人,县市财政补助10元/人),个人缴费元/人。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根据国家要求,实行动态调整,每年的人均筹资标准按国家、省上的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全年医疗保险费,参保登记缴费期为每年的9月1日-12月31日,次年1月1日-12月31日享受规定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应在出生3个月内由监护人持户口薄等相关资料办理参保手续,缴纳出生当年的医疗保险费后,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待遇。

二、住院报销标准

三、重大疾病报销政策

重大疾病不设起付线,每个病种设定最高支付限额,政策范围内费用在相应病种最高支付限额内的,统筹基金报销

比例为70%。

临夏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普通

门诊、门诊慢特病)报销标准

城乡居民普通门诊报销实行门诊统筹管理办法,人均统筹定额为80元/年,报销比例为70%,家庭成员之间不得调剂使用,年底余额不结转到个人名下,转入统筹基金。

门诊慢特病是指参保人员患有需要长期或终身在门诊治疗的门诊慢性特殊疾病,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一个结算年度内,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实行定额管理,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费用的报销比例为70%,累计不超过相应病种的最高支付限额。

一、普通门诊报销标准

报销政策(单位:元)

医疗机构级别

单次封顶线

报销比例

统筹定额

村级

30

70%

每人每年80元,家庭成员之间不得调剂使用,年底余额不结转到个人名下,转入统筹基金

乡级

40

70%

县级

--

70%

二、门诊慢特病最高病种及报销额度

四大类45种慢特病病种

病种

类别

病种名称

年内累计封顶线

报销比例

Ⅰ类

(7种)

尿毒症透析治疗(慢性肾衰竭腹膜透析、血液透析及非透析阶段),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肾损害,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

Ⅰ类尿毒症透析治疗(肾衰竭透析治疗)患者每人年度累计报销封顶线为元,其他疾病为元

70%

Ⅱ类

(13种)

苯丙酮尿症(18岁及以下儿童),脑瘫,抑郁症,躁狂症,精神分裂症,慢性肾炎并发肾功能不全,肝硬化(失代偿期),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心脏瓣膜置换抗凝治疗,急性心肌梗塞介入治疗术后,强直性脊柱炎,重症肌无力,股骨头坏死

Ⅱ类苯丙酮尿症儿童每人年度累计报销封顶线为元,其他疾病为元

Ⅲ类

(18种)

高血压病(Ⅱ级及以上),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活动性肝炎(含乙、丙型肝炎的抗干扰素治疗),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糖尿病伴并发症,腰椎间盘突出,慢性盆腔炎及附件炎,耐药性结核病,癫痫,甲亢,克山病,大骨节病,布鲁氏菌病,支气管哮喘,血小板减少性紫癜,重症帕金森式病,老年痴呆症

Ⅲ类每人年度累计报销封顶线为元

Ⅳ类

(7种)

黑热病,克汀病,包虫病,氟骨病,砷中毒,疟疾,普通肺结核

Ⅳ类每人年度累计补偿封顶线为元。

我州城乡居民办理慢病卡申报条件:凡参加我州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所患疾病在45种慢特病病种范围内,且符合病种认定标准的,可按规定申报门诊慢特病;患有多种慢特病的,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1个病种申报。

申报流程:符合病种申报条件的门诊慢特病患者,报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提出申请。申报时需填写《临夏州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申报认定表》,并附本人1寸近期免冠照片两张及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印章)和相关诊断文书、化验单与检查报告单等。经初审材料齐全的,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将门诊慢特病申报人员信息汇总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连同申报资料一并报当地医保部门。县(市)医保部门收到申报资料后组织医疗专家组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评审认定,评审认定后,面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审定结果报州医疗保障局备案并录入慢特病管理系统,于次月起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补助范围,由县市医保部门发放《临夏州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就诊卡》,享受城乡居民门诊慢特病待遇。

临夏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惠民政策及报销标准

一、“先看病后付费”和“一站式”即时结报政策

按照分级诊疗管理规定,农村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县乡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和城乡居民患50种重大疾病在大病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定点医疗机构免收押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均不设起付线;就诊时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报后,患者出院时只交付个人自付费用。从年6月1日起,全省城乡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实行“先看病后付费”和“一站式”即时结报服务。

二、特殊人群报销政策

①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低保一、二类保障对象,持有一级、二级残疾证的残疾人,享受抚恤定补的各类优抚对象(1-6级残疾军人除外),两女结扎户,独生子女领证户等六类人员,普通疾病住院报销比例在统一报销标准基础上提高5%。②宫颈癌、乳腺癌参保患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在统一报销标准基础上提高5%。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报销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支付范围。

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报销政策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报销实行零起付线,门诊、住院报销比例在全州统一报销标准基础上提高5%。

报销政策(单位:元)

医疗机构级别

起付标准

补偿比例

年累计报销封顶线

乡(镇)

0

90%

城乡参保患者年内多次住院年度内累计报销金额最高为元

县(市)

0

80%

州级

0

70%

省级

0

65%

临夏州城乡居民异地就医政策、报销标准及流程

一、跨省异地就医

跨省异地就医是指参保人在本省区域外发生的医疗行为,不含境外医疗。

(一)实施范围

1、参保人员范围:异地长期生活居住人员,外出务工、创业、上学人员,异地转诊人员(探亲、旅游、短暂的出差等急诊除外)。

2、医疗机构范围:在备案时选择的就医地辖区内已联通国家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平台的所有跨省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

(二)备案管理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参保人员符合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条件的,事先进行跨省异地就医备案登记。

1、异地长期生活居住人员备案:向参保地医保部门提出申请,经办人员审核确认后,填写生成《甘肃省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并在国家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平台上传相关信息数据。

2、外出务工人员备案:农民工和外来就业创业人员等流动人口本人在拟备案地区工作生活6个月以上时,可向参保地医保部门提出申请,医保部门审核确认后,填写生成《甘肃省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并在国家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平台上传相关信息数据。

3、异地转诊人员备案:因参保地医疗条件有限,需要转到其他省市治疗的参保人员,由个人或其委托人(如需委托人签名,需提供参保人签名的委托书)在省级三级甲等医疗机构批准转诊申请后,向参保地医保部门提出异地就医备案申请,经医保部门审核确认后,填写生成《甘肃省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并在国家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平台上传相关信息数据

4、异地上学备案: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学生,凭入学通知书可向参保地医保部门提出申请,经医保部门审核确认后,填写生成《甘肃省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并在国家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平台上传相关信息数据。

5、备案有效期内办理入院手续的均属于有效备案,异地长期生活居住人员和外出务工人员异地就医备案有效期限依据参保人的申请确定,原则上不得少于1年(学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转诊人员异地就医备案有效期限为当人当次有效)。

(三)跨省异地结报政策

参保人员外出务工探亲或长期在外居住期间,应选择已开通跨省就医费用联网结报相应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普通疾病在省外一级、二级、三级、省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分别为元、元、元、元,报销比例分别为85%、75%、65%、60%,同一年度内多次住院累计补偿封顶线8万元。尚未开通跨省结报业务的地区,则由患者先行垫付全部医疗费用,回参保地医保部门申请报销。

(四)跨省异地就医流程

二、省内异地就医

参保患者在相应级别医疗机构省内异地就医,按照分级诊疗病种费用标准实行即时结报。对未按分级诊疗管理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的,产生的医疗费用由患者本人全额支付后回参保地按规定报销(50种重大疾病除外),在州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按分级诊疗病种定额标准的35%报销,在州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按分级诊疗病种定额标准的60%报销。孕产妇、5岁以下儿童、65岁以上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在州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按分级诊疗病种定额标准的40%报销,在州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按分级诊疗病种定额标准的65%报销。

临夏州城乡居民医疗救助保障政策

一、救助对象:

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特困供养人员;

3、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

4、建档立卡贫困户(含脱贫不脱政策人口);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救助标准及方式:

(一)重点救助对象资助参保

1、一二类农村低保对象、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孤儿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

2、三四类农村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缴费给予不低于30%的定额资助。

(二)门诊救助

(三)住院“一站式”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个人负担的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75%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其中:特困供养对象按95%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年度救助限额3万元。

(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因患重特大疾病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诊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个人负担的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8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其中:特困供养人员按95%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标准为6万元。

大病保险报销政策

1、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政策

从年6月1日起,全省城乡居民参保患者住院及门诊慢性特殊疾病费用按现行基本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自付合规费用超过起付线0元以上的部分作为补偿基数,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报销比例分段递增。补偿基数0--1万元(含1万元)报销60%;1--2万元(含2万元)报销65%;2--5万元(含5万元)报销70%;5--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75%;10万元以上报销80%。

2、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特殊群体大病保险报销政策

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大病保险报销起付线降低至元,超过起付线标准以上的部分为补偿基数。补偿基数0--1万元(含1万元)报销72%;1--2万元(含2万元)报销77%;2--5万元(含5万元)报销82%;5--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87%;10万元以上报销90%。

临夏州城乡居民地方病医疗保障政策

地方病患者享受健康扶贫优惠政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整合后,《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病种》(甘医改办[]8号)将重点地方病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病种予以保障。年11月份,州医改办转发《关于地方病患者享受健康扶贫优惠政策的通知》(甘医改发[]20号),文件规定自发文日起,对门诊、住院地方病现症病人地方病医疗费用报销享受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优惠政策。对治疗地方病发生的医疗费用依照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保政策进行报销。民政部门对符合医疗救治条件的上述地方病患者按照原有政策规定开展医疗救助工作。

根据临夏州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转发《甘肃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调整健康扶贫验收标准的通知》(甘脱贫领发()25号)精神,涉及到地方病和耐多药结核病的健康扶贫验收标准调整为:把患地方病及耐多药结核病的建档立卡户病人纳入大病专项救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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